经济性裁员仲裁案例(38)

某酒店与某大厦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大厦八层。之后,酒店将该摊档租赁给聂某经营“面老大”,并允许其使用该酒店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20年7月24日聂某雇用索某在面食摊做工,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1500元每月,索某因聂某拖欠工资离开工作岗位,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2600元。

【问题】索某与酒店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索某与聂某或酒店形成劳务关系?

答案:1、聂某与索某属于民事雇佣关系。 2、某酒店与聂某形成劳务关系,因为 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3、索某与酒店属于劳动关系,聂某雇佣索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内部承包人代表企业实施的劳动用工行为,其所雇佣的劳动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因此索某与酒店形成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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