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仲裁案例(39)

某房地产公司聘用了王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三个月期内,公司发现王小姐表现欠妥,工作能力不高,但是本人的工作态度较好,所以一方面担心王小姐的能力会不胜任工作,另一方面又希望给王小姐一个机会,如果王小姐的能力能够有所提升,在此情况下,公司倒是愿意继续留用王小姐。在此情况下,公司想延长王小姐的试用期,不知是否合法?

答案:公司与员工所约定的试用期是合法的。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最长可以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现在公司只与员工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肯定是一种合法的约定如果王小姐不同意延长,公司是不能单方延长试用期的。如果王小姐同意延长,则公司将试用期延长到六个月的做法是合法的。公司需要跟王小姐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才能保证合法性。《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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