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仲裁案例(42)

小琴大学毕业后应聘一家单位,单位面试以后,觉得小琴大方得体,决定录用她来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中有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中还规定,在试用期内双方都可以单方面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后来上班后发现,试用期的工资低,劳动强度大。好在她人缘比较好,深得同事喜欢,成绩也不错。眼看试用期即将过去,她非常高兴。

可是在这个时候,单位领导忽然说,你在试用期内表现不是十分理想,我们已经招到更合适的人选,从明天起,你不要来公司上班了。就这样小琴就被解除了劳动合同。

答案:公司的

做法是错误的,小琴能够通过面试是得到公司的认可的,而且公司解除小琴的理由不合法。小琴签订的公司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在试用期间内双方都可以单方面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背了《劳动法》的,而且小琴在试用期间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第39、40条规定,且公司在小琴试用期间还在招聘小琴所在岗位的人这个做法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公司不能解除与小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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