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因摔下楼梯受伤而摘除了右肾。几年后,恢复了健康的小李参加了某银行的招聘。在填写招聘体检表时,小李在“腹腔脏器”栏写了“正常”,“审查意见”栏为“健康”。其后,小李被正式录取。一个月以后,银行得到反映后派员带小李到医院做B超检查。结果证实:小李“右肾摘除,左肾正常”,遂以小李“存在严重身体缺陷,不符合有关要求”为由,解除小李劳动合同。
【问题】劳动合同能解除吗?理由是什么?
答案:不能解除,不能解除,小李填写体检表时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确属不对,但尚不足以构成欺诈。
首先,缺少一个肾是否属于不健康需要医学认定。小林提供的医学鉴定和后来法院司法鉴定的结果,均证明小林属于身体健康,具正常劳动能力。单位以此为由解除与小林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作为用人单位,应着重考察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不能因推定的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招用员工的体检,单位负有审核义务。单位未尽自己的义务,与小林签订劳动合同,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样缺乏依据。法院基于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医学鉴定的结果,支持小林的诉讼要求,维持原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完全正确。
需注意的是,如果职工的行为构成欺诈,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都可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