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潮来袭,都说N+1,那到底N+1是指什么

裁员分为合法裁员和非法裁员,支付的赔偿是不一样的。合法裁员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员,并支付经济性补偿。非法裁员为未按照法律规定裁员,是需要支付赔偿金的。非法裁员情况比较特殊,另文再议;合法裁员的”经济性补偿”其实就是我们时常听到的”N+1″。

一、什么情况下,公司裁员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呢?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符合以下5种情况,企业可以通过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而进行裁员行为。

1、有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在无过错的前提下,公司无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2、医疗期休满后,因为病情和身体状况不能回到公司上班,也不能从事其他公司另外的工作;

3、无法胜任工作岗位,经过公司安排的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或者转岗后仍然不胜任(需要注意的是绩效考核不合格以及末位淘汰制并不等于工作胜任)

4、客观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原有继续履行的基础消失,比如公司因为城市规划或者政策被迫搬迁,在北京不能继续经营,这个时候你又不接受到其他地方工作的安排,那么此时劳动合同只能解除;

5、公司不裁员难以继续经营,按照规定向劳动部门报备后裁员。

二、经济补偿的N+1是什么意思呢?

这里的”N”指的是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足1年的部分满半年按照1,不满半年则为0.5(哪怕是一个月甚至1天哦);

而”+1″指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时,额外支付的1个月工资。为什么现在普遍经济补偿都采取N+1的模式呢?因为公司害怕劳动者在一个月的过渡期内采取一些极端措施或者心态不能够继续工作,宁愿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例如,员工白犀牛在某单位工作了整5年,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合同法40条的情况与白犀牛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白犀牛,那么该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白犀牛5+1也就是6个月工资的补偿。

二、N与1的计算方式是一样的吗?

这里的N,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方式是最后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而这里的+1也就是代通知金是解除劳动关系时上个月的应发工资。

有一种情况非常特别,就是如果劳动者被裁员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税前工资)超过了上年度劳动合同履行地社平工资的三倍,那么你的经济补偿基数就是社平工资三倍,并且你的N最多等于12。

以广州市为例,假设有个员工不幸被裁员,他的工作年限是13年6个月,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是5万元/月,广州市2019年社会平均工资为10292元,三倍即30876元。那么这个时候员工被合法裁员拿到最大化的补偿只有30876*(12+1)=401388元。

三、除了N+1,还有其他的补偿标准吗?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开除、解雇、炒鱿鱼),除去上面说的N+1,还有以下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3、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经济补偿的标准,即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均同意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可能小于N,可能是N+1,N+2,N+M,就由双方约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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